项目名称:镇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
办理窗口: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
承诺时限:资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(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)
收费标准:不收费
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
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
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》
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,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,开具《受理通知书》或者《申请材料接收单》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(出具告知单)。
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。
在承诺时限内,申请人可以凭《受理通知书》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
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、授权期限;
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
申请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际”字词的,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。
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可以通过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、镇江市工商局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。
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投资人签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
股东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;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。
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,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。